2007年2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质检总局怎能这样公布案件呢?
丁仁能

  2月5日,国家质检总局向外界公布了2006年十大食品制假售假典型案件。第一个案件是这样公布的:“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‘蚕蛹复合氨基酸’产品案。2006年4月,某省省、市、县三级质量技监稽查部门,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,成功查获并捣毁……”
  整整10个案件,国家质检总局都是给制假售假企业、事发地点等等加上“马赛克”后,再向外界公布的。所以,读者能看到的,都是“某窝点”、“某厂”、“某省、某市”、“李某某、郑某某”等经过修饰处理的、十分模糊含混的用语。
  作为普通市民,我十分关心每天吃的食品是否安全,十分留意媒体上披露的假冒伪劣食品方面的消息。特别是职能部门的监管难以制服猖獗的制假售假时,媒体的广而告之往往能起到预警作用。但是,如果你看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十大制假售假案件,你知道这是哪个企业、在哪里制假售假吗?对这些已查明甚至已处理完毕的案件,国家质检总局在通报时,居然这么遮遮掩掩,真让人十分遗憾、十分不解。质检总局这么做,究竟出于什么考虑呢?
  “民以食为天”,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还很多,有的还相当严重。作为国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,国家质检总局有责任在源头上遏制食品制假售假现象的发生,有责任在媒体上将制假售假的企业及其老板曝光,有责任告诉公众鉴别假冒伪劣食品的方法等等。从十大制假售假案件的公布来看,曝光等于没曝光,真让人怀疑监督是否也等于没监督。
  如果有评议质检总局的机会,我会毫不迟疑地给它投一张不满意的票。